(一)支票的含义与主要内容

我国《票据法》第82条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和汇票一样,共有三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就是支票的签发人,他在银行已经开设存款账户并且订有支票协议。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付款人可以在支票上注明,也可以不写明。

出票人在签发支票后,应负票据上的责任和法律上的责任。前者是指出票人对收款人担保支票的付款;后者是指出票人签发支票时,应在付款银行存有不低于票面金额的存款。如存款不足,支票持有人在向付款银行提示支票要求付款时,就会遭到拒付。这种支票叫做空头支票。开出空头支票的出票人要负法律上的责任。

我国《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时足额付款。又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为空头支票。法律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我国《票据法》第85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支票”字样;

(2)无条件的支付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字。

支票上未记载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支票样式,见表8-3:

(二)支票的种类

支票的种类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记名支票

记名支票(Check Payable to Order)是在支票的收款人一栏,写明收款人的姓名,如“支付某人或指定人”(Pay sb. or Order);取款时须有收款人签章,方可支取。

2.不记名支票

不记名支票( Check Payable to Bearer),又称空白支票。支票上不记载收款人姓名,只写“付来人”(Pay Bearer)。取款时持票人无须在支票背面签章,即可支取。

3.划线支票

划线支票(CrossedCheck)是在支票正面划两道平行线的支票。划线支票不同于一般支票。一般支票可委托银行收款入账,也可由持票人自行提取现款。而划线支票只能委托银行代收票款入账。划线支票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后来欧美各国亦相继采用。划线支票的作用主要是为了减少支票遗失、被窃的风险,如被他人冒领,还有可能通过银行代收的线索追回票款。

4.保付支票

保付支票( Certified Check)是指由付款银行在支票上加盖“ 保付”戳记并签字的支票。支票一经保付,付款银行就负有绝对付款的义务。保付支票具有更好的信誉,可靠性增强,身价也随之提高,更有利于流通。

(三)支票的票据行为

在支票的票据行为中,对于出票、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适用票据法中对于汇票的相应行为和权利行使的规定;但对支票的特殊规定除外。例如,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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